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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条例

第一条 低碳节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如果是团体会员,须经产业联盟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名,并按产业联盟章程规定的流程办理,理事会会议通过后,颁发铜牌或证书。

第二条 全体会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会员所在工作单位须为会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以保证他们能顺利地完成产业联盟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产业联盟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关各项工作须按产业联盟章程规定的流程办理,同时积极采纳会员的建议或意见。

第四条 会员对产业联盟的工作安排、组织程序、实施措施及各项活动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五条 会员有权获得产业联盟的各种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有权获得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支持。

第六条 会员应关心和支持产业联盟的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积极承担和按时完成产业联盟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产业联盟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一年至少参加一次产业联盟的活动,两次无故缺席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理事长同意,报请理事会审核后退会。

第八条 会员有权要求秘书处优先安排会员提出的产业联盟团体活动建议,如产品鉴定会、项目对接会、项目合作会、产品推广会、媒体见面会等活动。

第九条 会员有义务协助秘书处联系所在地行业、所在地区域、所在单位的公益活动,如走进企业行,走进园区行,走进政府行等。

第十条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产业联盟采用精神或物质奖励的办法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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