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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低碳节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英文全称为:Low-carbon And Energy-saving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 ,缩写:LEIIA。产业联盟标志采用绿色的环与黄色的点图形组成,其中绿色的环代表清洁能源,黄色的点代表传统能源。

产业联盟是在中国能源研究会节能减排中心节电产业联盟基础上,按照科技部国科发政〔2009〕648号《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由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的,以我国节能减碳产业企业为主体,国内外节能减碳市场为导向,国内外节能减碳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全国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合作组织。

第二条 产业联盟性质:产业联盟是由在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碳的企业、科研、大学、培训、检测、律师、金融、社团、其他组织机构等相关单位,以节能减碳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高我国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国家战略目标,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响应政府引导四大原则,自愿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节能减碳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产业联盟是实施国家节能减碳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是整合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节能减碳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节能减碳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节能减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产业联盟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部有关政策,以国家节能减碳产业的技术创新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节能减碳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节能减碳企业为主体,围绕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产业联盟成员之间合作、创新、联动、发展,提升节能减碳产业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碳产业优化升级,着力解决节能减碳产业在研究和应用中的关键性、工艺性技术难题,开展节能减碳产业科研协作发展和共享利用,建立节能减碳产业信息发展交流平台,产学研用科研协作平台,节能减碳产品创新技术交流、交易平台。

第四条 产业联盟依托单位为祥和节能集团,秘书处设在成都双赢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驻所设在中国成都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49号,在北京、上海、广州、山西等地设联络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组织全国节能减碳企业、相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围绕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节能减碳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持产业联盟成员集成产学研用各方力量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形成节能减碳产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 建立节能减碳公共技术平台,实现节能减碳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和合理衔接,实现知识产权的共享。

第七条 为产业联盟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举办节能减碳技术创新研讨会、节能减碳技术创新论坛、节能减碳技术培训、节能减碳专家会诊、节能减碳万里行、节能减碳产业展会等,帮助产业联盟成员提高节能减碳水平。

第八条 组织节能减碳产业领导、专家、学者,及检测、标准、质监等部门对产业联盟成员节能减碳技术创新和节能减碳产品进行评估论证咨询,积极探索多种长效的节能减碳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吸引金融、律师、财会机构入盟产业联盟并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支持服务。

第九条 向国家及地方政府、工业生产企业等推荐节能减碳优秀工程示范案例、节能减碳先进技术和节能减碳产品,促进节能减碳创新技术和节能减碳产品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市场化,组织和支持产业联盟成员开展节能减碳产业国际合作,组织产业联盟成员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条 对节能减碳作出贡献的产业联盟成员、节能减碳先进技术和节能减碳产品,按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规定,组织申报有关国家计划、项目、奖项等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实施节能减碳技术转移,加速节能减碳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提升我国节能减碳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节能减碳人才,加强节能减碳人员的交流互动,为我国节能减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开展产业联盟成员自律及诚信建设工作,加强产业联盟成员自我监督及约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我国节能减碳产业健康发展,防止脱离节能减碳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缺乏产业联盟成员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

第三章 产业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产业联盟原则上实行单位成员和个人会员制,并坚持加入产业联盟自愿,退出产业联盟自由的原则。各产业联盟成员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中国节能减碳科研人员,产业联盟与产业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 凡申请加入产业联盟者,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产业联盟章程,认同产业联盟宗旨;

(二)自愿加入产业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产业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产业联盟成员,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拥有发明专利或拥有节能减碳领域技术创新特长的中国公民;

(二)热心支持并促进国家节能减碳产业健康发展;

(三)在节能减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拥有节能减碳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或者市场转化能力。

第十六条 加入产业联盟程序:

(一)凡承认并遵守产业联盟章程的非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经产业联盟理事会成员或产业联盟秘书处提名,单位或个人提交加入产业联盟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需提交: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会员需提交:学历证明、节能与减碳成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照片1张。

(三)入盟单位和个人与产业联盟依托单位祥和节能集团签署《碳中和&碳汇产业创新联盟入盟协议书》。

(四)产业联盟秘书处向入盟单位和个人颁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或铜牌。

(五)新入盟的单位和个人成员,一旦签署本入盟协议书,即视同与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均建立了契约关系。

第十七条 产业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申请产业联盟组织或参与节能减碳产业产学研用研发项目,并享受该项目契约规定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以及参加产业联盟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三)有权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有权向产业联盟申请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标准制定等产学研用的工作,有权申请参加产业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四)获得产业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五)对产业联盟技术成果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有权享受参与研发项目的评价和成果化收益分配; 

(六)对产业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进行监督;

(七)要求产业联盟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产业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产业联盟章程,执行产业联盟决议; 

(二)以推动产业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产业联盟成员共同利益,履行参与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义务,维护产学研用其他参与方的权益与信誉;

(三)积极主动向产业联盟推荐节能减碳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完成产业联盟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关心和支持产业联盟工作,积极参加产业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产业联盟反映情况,踊跃提出产业联盟市场运作的机制性、长效性、有效性建议和意见,完成产业联盟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免产业联盟交会费,但产业联盟组织的技术创新战略合作项目均由参与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同意支付项目收益的3%—5%的赞助费和服务费;

(六)维护产业联盟的合法权益,保守产业联盟技术秘密,维护参与的产学研用项目的知识产权;

(七)指定专人负责同产业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八)自觉维护产业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保守参与研发项目的技术和成果秘密,维护和尊重各方的知识产权,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产业联盟要求开展工作,并为产业联盟实现工作目标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九)有义务向产业联盟秘书处举报所参与的产业联盟项目违反本协议书及项目契约的行为。自觉维护产业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产业联盟成员自愿退出产业联盟,并书面通知产业联盟秘书处;

(二)产业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产业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产业联盟;

(三)支付产业联盟组织的研发项目的参与各方和产业联盟秘书处的收益,不得侵占产业联盟其他成员利益和知识产权的费用;

(四)产业联盟成员单位自身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产业联盟;

(五)违反产业联盟章程、研发项目合同协议书,并经产业联盟秘书处查实报理事长批准的;

(六)其他违反产业联盟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产业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产业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产业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劝其退出产业联盟或取消其产业联盟成员资格。

产业联盟成员退出产业联盟时须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产业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向理事会提交并请理事会审议除名决定,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即可生效。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业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产业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以及专家委员会、产业合作推进委员会、国际合作促进委员会、法律咨询及维权委员会、投融资服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新组建机构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长批准后成立。

(一)产业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成,是产业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是产业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产业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产业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产业联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荣誉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单位等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三)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处理产业联盟的日常事务工作。产业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多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提名并向理事长负责,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五)专家委员会由专注节能减碳领域政策、技术、科研、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作为产业联盟智囊与技术支撑机构,负责产业联盟的政策、技术、法律等咨询工作。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产业联盟成员的企业家、技术领导与骨干等,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通过报理事长批准,可骋为专家委员会高级专家。

(六)产业合作推进委员会由节能减碳产业上下游相关行业组织和周边服务机构以及产业联盟成员代表组成,负责推进产业联盟成员与客户、供应商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合作和良性互动。

(七)国际合作促进委员会由国际合作领域相关专家以及产业联盟成员代表组成,负责推进产业联盟成员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技术、市场等方面合作。

(八)法律咨询及维权委员会由从事法律业务的相关专家以及产业联盟成员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向产业联盟成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协助产业联盟成员进行维权。

(九)投融资服务委员会由金融机构以产业联盟成员代表组成,负责向产业联盟成员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促进产业联盟成员与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

第二十二条 产业联盟成员大会

(一)产业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产业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单位;

3.讨论决定产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产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5.决定产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6.审议产业联盟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产业联盟成员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产业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产业联盟成员大会(含网络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经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执行产业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2.决定增补或免去副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

3.审议产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4.审议批准产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督查经费使用情况;

5.决定产业联盟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6.决定产业联盟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决定评选、表彰、聘任、授予荣誉等事项;

8.核定产业联盟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9.决定产业联盟成员加入、退出和除名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在产业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表决经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3、5、6、7、8、9项的职权。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提议,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会议表决经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

1.经理事会授权,负责产业联盟章程的解释;

2.执行产业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产业联盟的各项工作;

3.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会议批准;

4.负责理事会会议筹备,负责编制并向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负责受理相关企业加入产业联盟的申请,审查其资格;

6.负责受理产业联盟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上报理事长批准;

7.依据产业联盟有关制度提议成员除名及受理产业联盟成员退出产业联盟的申请;

8.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9.依据产业联盟章程,承办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二)产业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产业联盟挂靠单位派员担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职责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三)产业联盟秘书处设在成都双赢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在成都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49号祥和节能集团总部。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职责: 

1.协助制订产业联盟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发展计划,参与编制和讨论产

业联盟重点工作方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等工作; 

2.参与产业联盟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对产业联盟各成员的发展和技术路线,提出咨询建议; 

4.秘书处委托的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产业合作推进委员会

产业合作推进委员会职责:

1.收集并提供节能减碳服务产业上下游企业相关需求、供给信息;

2.协助产业联盟成员与客户、供应商及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良性互动;

3.协助推动产业联盟成员与上下游企业相关问题的解决;

4.产业合作咨询;

5.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合作促进委员会

国际合作促进委员会职责:

1.收集并提供各相关国家和地区相关产业发展动态及市场需求信息;

2.收集并提供各相关国家和地区使领馆、商协会组织的企业对接、产业交流活动信息;

3.协助产业联盟成员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企业、机构开展技术、市场等合作;

4.国际合作相关咨询工作;

5.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律咨询及维权委员会

1.解读有关节能减碳服务的最新法律政策;

2.向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3.协助企业处理法律纠纷;

4.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投融资服务委员会

1.向产业联盟成员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2.协助产业联盟成员融资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产业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一)产业联盟组织的节能减碳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战略项目收到的赞助费和服务费;

(二)产业联盟会员的赞助或捐赠;

(三)产业联盟组织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财政资助;

(五)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六)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七)利息收入;

(八)挂靠单位的赞助;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产业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产业联盟宗旨。产业联盟的经费主要用于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津贴、会议活动、与产业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的正常支出。产业联盟经费不足时,由依托单位和秘书处单位补贴。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产业联盟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产业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产业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产业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产业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产业联盟终止

第三十七条 产业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产业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产业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产业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产业联盟成员大会依法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产业联盟是产业性、创新性、技术性的战略合作组织,经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颁发的有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文件规定和政策,均为本协议书的有效附件,甲乙双方均需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产业联盟的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产业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产业联盟的章程自2019年5月17日产业联盟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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