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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结算方法的五种模式

发布时间:2019/11/19    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交流

合同能源管理是目前节能服务的主要形式之一,节能服务公司以专业的技能水平,通过与用户的合作,大幅降低用户生产活动中的能源消耗,既达到节能的目的,也为用户和自身创造了经济效益。


那么问题来了,节能服务公司在做好服务后,以怎样的方式与客户结算才更合适呢?以下列举了五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供大家参考。




0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0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03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04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05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是什么拖了空压机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后腿呢?


虽然近年来我国节能服务业和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产业本身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产业协同效应差。当前我国节能服务业集聚区域内相关产业规划普遍滞后,产业聚而不合,影响了节能服务要素资源的科学配置,使产业聚集效应难以显现,客观上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发展和公司壮大。


其次,优惠政策执行力度不够。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宣传不够,很多公司并不清楚优惠政策的存在和具体内容;二是申报涉及知识面广、程序复杂,专业申报人才匮乏;三是项目节能效果可测性差,难以达到补贴标准。


第三,用能单位节能意愿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对工业用能实施价格倾斜,加上主要用能行业多属于周期性行业,企业效益受行业周期的影响远大于能源成本影响。另外,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实际上也大打折扣,用能企业节能意识普遍不强,市场需求并未彻底释放。


第四,节能效益难以科学评估。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涉及到的节能技术种类多、范围广,很难形成单独标准,节能公司和用能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拖延、克扣甚至拒绝回款等现象时有发生。


最后,节能服务公司多属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时间短,大多数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虽拥有技术,但普遍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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