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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能源管理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到底需不需要免责?

发布时间:2019/9/25    来源:七律之声

No.1 案例简介


基本案情

某节能服务公司对某用能单位进行节电改造,双方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五年,节能服务公司预计可得500万元节能效益分享款。


在项目节能改造竣工、试运行合格后,约定的验收日之前,用能单位因其他人为原因导致厂房爆炸,该爆炸与节能服务公司设备无关,也未导致节能设备损坏。


爆炸发生后,用能单位拒绝验收,但是一直使用节能设备长达两年半,从未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节能公司诉讼请求


节能服务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用能单位支付500万元节能效益分享款。


用能单位辩称,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约定,分享节能效益起始日为验收签署日,该项目未经验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分享节能效益,未经验收的原因是发生了爆炸,政府下令停产整顿,这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责。




审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爆炸不属于不可抗力,用能单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爆炸事故发生后政府下令其停产整改。


即使政府下令停产整改,用能单位也应在整改结束、恢复生产后,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


用能单位不予验收,却实际长期使用节能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款。


判决:解除《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服务公司500万元节能效益分享款。




No.2 律师解读


分析原因

1. 本案中的爆炸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爆炸是由于用能单位职工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过失导致厂房发生爆炸,不属于不可抗力。


2. 用能单位是验收的责任方。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约定,技改项目竣工后,由用能单位负责验收。


3. 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却实际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1)用能单位负有验收的义务;

(2)案中的爆炸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为用能单位拒不验收的正当理由;

(3)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却实际使用节能设备,视为其接受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认可了节能效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No.3 不可抗力的若干问题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本文仅探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可抗力若干问题。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主张不可抗力一方的通知、减损和证明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到适当的减损义务,以防止损失的不当扩大。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由相应部门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什么是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内涵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认定不可抗力的三个要素。

 

(1)不能预见,是指一般的善良理性人无法预见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不能避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无法逃避;

(3)不能克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无法克服。


不能预见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说明不可抗力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针对不可抗力的发生而言的,并不是指对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参见: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 不可抗力的外延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旱灾、飓风、暴雪、山崩等;

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禁运等。


不可抗力就一定能免责吗?



1.不可抗力与履行民事义务的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这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可能会对当事人双方正常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可能不影响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只有因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不可抗力与履行民事义务的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2. 迟延履行债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一方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设备运输,并将设备安装于甲公司厂房,乙方应于6月1日之前履行运输、安装义务。


但是,乙方未如约履行义务,6月15日乙方运输该批设备途中,遭遇地震,造成部分设备损坏。此种情况下,由于乙方违约在先,地震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不能免除乙方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当事人能否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地震、洪水、战争、瘟疫等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某些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较大争议,如政府禁令、市场行情剧烈波动、禁运等。当事人双方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某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发生该情形双方免责?


世界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实际上,不可抗力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 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并不影响其适用。


不可抗力也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小于约定俗成的范围,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约定俗成的范围的,该种约定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实际上是双方订立了免责条款。只要该免责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的,则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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